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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俞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