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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起俊,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荣军,男,汉族。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军所有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在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的296634.82元中的190000元的现金提供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军所有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湖南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的296634.82元中的190000元的现金。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杉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