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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26 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胡有标、张召兵、周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胡有标,张召兵,周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5号金域中央1704室。法定代表人易小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有标。被告张召兵。被告周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有标、张召兵、周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有标、张召兵、周小生银行存款270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有标、张召兵、周小生银行存款270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