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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方金龙与王成来、汪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龙,王成来,汪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方金龙,男,汉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王成来,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汪为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成来、汪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来、汪为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方金龙支付工资款1404元、案件受理费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为民银行存款14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