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诉被执行人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南京名人季节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负责人XX,该行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正宝,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解国美,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训锁,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名人季节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国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诉被执行人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南京名人季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季节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名人季节公司对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叶春英、季节应向农业银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名人季节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农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名人季节公司名下没有存款可供执行,名人季节公司名下也没有房产,叶正宝、解国美、张训锁的房产均已设定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 俊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