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福娟、柴光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良存,柴良玉,柴良军,赵爱春,柴光雷,柴学军,毕福娟,刘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柴良存,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柴良玉,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柴良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赵爱春,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柴光雷,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柴学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福娟,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福娟、柴光雷、柴良存、柴良军、柴良玉、柴学军、刘玉霞、赵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