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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则春与上海海润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则春,上海海润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高则春。委托代理人彭洋,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润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鸿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冰,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卫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则春与被告上海海润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赔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则春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