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X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咸阳市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X组)。负责人牛某某,系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X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XX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自出生后即登记在该村组,且一直在此生活居住。2012年12月,被告村组土地被秦汉大道建设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00元,王某亦在分配人员中。2014年12月,被告村组再次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但却未向王某分配该款项。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XX村X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共计2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农村社保缴费票据各一份,欲证明王某系XX村X组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窑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XX村X组因部分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该款项未向王某分配的事实。被告XX村X组辩称,2015年我村组在研究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对户籍有疑问的村民,要求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疗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来村组核对村民身份,但王某却始终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其村民身份无法确定,故未将王某纳入此次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XX村X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XX村X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会议记录各一份,欲证明本村组未向王某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是经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的。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对王某所举证据1、2,XX村X组均无异议,故合议庭予以确认。对XX村X组所举证据,王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组证据无法反映XX村X组未向王某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是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实,故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王某于1994年12月30日出生在XX村X组,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该村组。2014年底,XX村X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2015年1月,该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800元。XX村X组以王某在分款前未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合疗证等材料以供村组核对为由未向其分配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XX村X组,故王某应具有XX村X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XX村X组以王某在分款前未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合疗证等材料以供村组核对为由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王某要求XX村X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给付王某征地补偿款278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