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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陈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幼生。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陈式强。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琴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国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琴、人民陪审员董德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式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式强以生活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不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陈式强归还借款4万元。被告陈式强未作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领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本院审核认为该证据有借款人签名,款项内容记载为“借款”,内容真实可信,可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领款收据一份,载明款项内容为“借款”,付款方式为“现金”等内容。本院认为: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式强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虽涉案款项未约定返还期限,但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式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陈式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式强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董德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