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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胡志芳、项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胡志芳,项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郑方彪。被执行人胡志芳。被执行人项小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志芳、项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志芳、项小莲的抵押房产已被上海海事法院首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