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伍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克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