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应某与毛某甲、毛某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甲,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乙,农民。上诉人毛某甲与被上诉人应某、毛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毛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原审原告毛尚义于2015年8月1日去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毛某甲、被上诉人毛某乙同意,被上诉人应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应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某甲、被上诉人毛某乙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毛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