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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无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