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邹英与陈小东、庞开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英,陈小东,庞开利,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伍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55号原告:邹英,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东,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庞开利,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五福村三社,工商注册号500381200007859。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被告:伍鼎刚,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邹英诉被告陈小东、被告庞开利、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被告伍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东、被告庞开利、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被告伍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英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2元,由原告邹英负担。审 判 长 邹胜翔代理审判员 陈荣苹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