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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邹英与陈小东、庞开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英,陈小东,庞开利,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伍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55号原告:邹英,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东,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庞开利,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五福村三社,工商注册号500381200007859。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被告:伍鼎刚,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邹英诉被告陈小东、被告庞开利、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被告伍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东、被告庞开利、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五岔建材厂、被告伍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英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2元,由原告邹英负担。审 判 长  邹胜翔代理审判员  陈荣苹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