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楚盛与杨惠兰、彭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楚盛,杨惠兰,彭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张楚盛���被执行人杨惠兰。被执行人彭镇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9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