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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边江,泰安岱岳鹏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边江、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我身体和精神受伤。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宇、郑宣均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常年驾车在外奔波,挣钱养家,而原告却出轨。考虑到我们已结婚18年,组成家庭不容易,两个儿子活泼可爱,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郑宣,××××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刘宇,两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煤气炉一个、床一张、双人沙发一件、单人沙发一对、茶几一个、低组合橱一套(三组)、挂衣橱一件。衣架一个。婚前被告建起房屋五间、院落一处。婚后装饰了五间北屋,建起南屋三间,大门、栏各一间,购置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发生纠葛,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葛,双方均有责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其坚持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