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联社与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履旺,高增英,杨晓东,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履旺。被执行人:高增英。被执行人:杨晓东。被执行人:王晓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8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东及其妻子王晓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辉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