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丽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232-1号申请执行人陶丽娥,女,汉族。被执行人徐耀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秀芬,女,汉族。关于陶丽娥诉徐耀忠、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耀忠、李秀芬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起分五期共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丽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保证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耀忠、李秀芬银行存款(详见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秀芬名下的房地产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于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抵偿、变卖、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