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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宇与李小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刘宇。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李小龙。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号***层。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蒙,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宇与被告李小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宇的委托代理人苏晶晶、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宇诉称,2015年6月8日9时50分许,被告李小龙驾驶车辆与原告刘宇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小龙、刘宇及乘车人刘鸿玮、戴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小龙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13198.0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小龙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原告刘宇诉请车损过高,其公估系单方委托,并未通知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共同参与定损,对该报告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施救费过高。公估费是间接损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要求按照农民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小龙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为其名下冀B×××××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保险人为被告李小龙,商业险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2015年6月8日9时50分,被告李小龙驾驶冀B×××××号轿车沿滦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县塔坨加油站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刘宇驾驶的相撞,致两车受损、李小龙,刘宇及冀B×××××号轿车乘车人刘鸿玮、戴璐受伤,被告李小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刘宇到唐山市古冶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右前臂、左膝软组织挫伤伴皮划伤,住院10天至2015年6月18日出院,支出门诊费698.9元、住院费2837.17元,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原告刘宇住院期间长期医嘱为二级护理。因未开具护理、误工证明,原告刘宇分别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主张护理损失878元、误工损失878元。其另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7月10日,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损失公估报告》,确定冀B×××××号轿车损失金额为102627元,包括更换项目金额97927元、修理工时7700元,扣减残值300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刘宇另主张该车公估费3079元、施救费120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认为施救费过高,认可支付5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小龙为冀B×××××号轿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对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进行理赔。原告刘宇对其主张的医疗费3536.07元(698.9元+2837.17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刘宇主张护理费87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00元(20元×10天)。因原告刘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参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443.9元(16204元÷365天×10天)。依据原告刘宇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冀B×××××号轿车估损金额扣减残值过低,本院依据该车更换项目金额扣减6%残值比例后,该车损失应为99751.38元(97927元-97927元×6%+7700元)。原告刘宇主张的施救费过高,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认可支付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宇主张公估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公估前已通知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损失共计105509.3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刘宇保险理赔款7257.97元(3536.07元+200元+878元+443.9元+200元+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刘宇保险理赔款98251.38元(105509.35元-7257.97元)。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冀B×××××号轿车车损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号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刘宇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257.97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号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刘宇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8251.38元;三、被告李小龙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刘宇负担87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