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丁学增与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丁玉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增,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丁玉洪,王志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862号原告丁学增。被告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被告丁玉洪。被告王志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增与被告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丁玉洪、王志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