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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齐某在黄骅市骅兴网吧内盗窃同在网吧的岳某步步高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岳某的陈述、手机销售凭证、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肖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