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桓树田与李树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树田,李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桓树田,男,1950年9月26日,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树明,男,1972年2月25日生,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桓树田与被执行人李树明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树明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桓树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的期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