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沙金虎与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虎,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沙金虎。委托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原江苏金芙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江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虎与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原江苏金芙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荣生、许杰名下位于镇江市某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荣生、许杰名下位于镇江市某房屋。冻结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原江苏金芙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