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李三华、李小丰、李小攀(均已判刑)及李信球(另案处理)五人经事先合谋,携带信号接收器、电脑扑克牌、监控打火机等诈赌设备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张下陈村的华隆超市内,利用上述诈赌设备为手段,以扑克牌玩九点的形式,从被害人龚某处骗得人民币6100元。次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李三华、李小丰、李小攀及李信球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龚某处骗得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15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自首情节证明;本院(2015)金东刑初字第229号关于同案犯李三华、李小丰、李小攀的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李三华、李小丰、李小攀的供述;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退出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