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国沛、梁译方等与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耀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国沛,梁译方,梁博洪,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梁国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梁译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梁博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黎耀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建中,局长。再审申请人梁国沛、梁译方、梁博洪因与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耀光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国沛、梁译方、梁博洪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国沛、梁译方、梁博洪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梁国沛、梁译方、梁博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王彩妃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