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连建烨建设有限公司与牛河山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建烨建设有限公司,牛河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建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建伟,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牛河山。委托代理人:牛天宝。再审申请人大连建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河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建烨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