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联社下海石与张伟、张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海石信用社,张伟,张文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海石信用社,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钱文焕,系该社主任。被告张伟,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旋子村村民,住该村3号。被告张文兵,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旋子村村民,住该村118号。委托代理人张琦,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旋子村村民,住该村118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张伟于2013年12月23日在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海石信用社借款45000元,期限一年。被告张文兵为张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伟至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被告张伟、张文兵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6467.4元及借款还清之日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伟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海石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467.4元及借款还清之日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还清。二、被告张文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佳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