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鲁平与许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鲁平,许涛,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冯鲁平,男,生于1961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许涛,男,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李进,女,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教师,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公民申请执行人冯鲁平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涛、李进、刘淑玲、刘志磊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保全费51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3151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淑玲3085元,2015年7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李进24600元并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7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