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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贺娟娟、马颖与李一帅、张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娟娟,马颖,李一帅,张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贺娟娟,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颖,女,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系贺娟娟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一帅,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琳,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娟娟、马颖与被告李一帅、张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娟娟、马颖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娟娟、马颖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娟娟、马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贺娟娟已预交),退还原告贺娟娟。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