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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49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早上,被告人章某驾驶黑A×××××号大型越野客车随送葬队伍从温岭市箬横镇新屋村驶往温岭市中心陵园方向,7时30分许,途经横东线18KM+550M处,即温岭市箬横镇白水田村箬兴一桥下坡路段,因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碰撞了送葬队伍中由被害人颜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颜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送被害人颜某至医院抢救,又经交警电话通知后到温岭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现被告人章某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9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的证言,前科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