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卜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个体经营A时代游戏城,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汉族,A时代游戏城工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汤杰,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孙某,辩护人单国荣、汤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卜某从费某某处转让经营经开区中环城A时代电玩城,经营期间,卜某将电玩城改造成外场和暗房,外场摆放投币式娱乐机器,暗房内则是可以上、退分式的赌博机器。同年6月,卜某从蚌埠购买回7组赌博机器放于暗房内经营。其中,可以正常使用的赌博机有PK王子1台,8机位;捕鱼机1台,8机位;六甲雄狮8台,每台一个机位;欢乐精灵8台,每台一个机位,共计32个机位。卜某聘用被告人孙某负责赌博机房工作人员、设备、营业额等电玩城主管,另聘赌博机服务员,为前来赌博的人员提供上分、退分等服务。截止案发,违法所得约1万余元。被告人卜某、孙某,与2015年7月2日在A时代电玩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照片;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夏某、袁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卜某、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孙某参与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卜某、孙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辩护人单国荣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卜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卜某是初犯、偶犯,其开设赌场经营时间较短,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卜某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知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认识有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卜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汤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孙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孙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另查明:201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案案发现场扣押了赌博机四十三台、电脑主机一台、赌博机收益8400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卜某的妻子退还了卜某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扣押物品清单、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孙某参与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基于被告人卜某的聘用协助参与管理,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的妻子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卜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孙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到其二人均是初犯、偶犯,其开设赌场经营时间较短,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其二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卜某违法所得一万元(含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八千四百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赌博机四十三台、电脑主机一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