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农行与康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康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科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住所地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李少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康阿拉坦巴根,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康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