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侯文华与吴天贵、刘启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天贵,刘启霞,侯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天贵。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文华。上诉人吴天贵、刘启霞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上诉人吴天贵、刘启霞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辖区,其称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未举示证据证明。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