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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小勇与张玉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勇,张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95-4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勇,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玉根,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5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59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