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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冠军、代理检察员连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至杭州市下城区凤起商务大厦,溜门进入被害人马某住处该大厦XXXX房间,趁无人之机,窃得马某放在房间内床上充电的苹果iPhone5S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3元)。后被害人马某通过拨打被窃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方某索还,方某前往杭州市江干区南肖埠小区北景东苑XX幢楼下,欲归还手机时,被在现场守候的民警抓获,后其窃得的手机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马某。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方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至杭州市下城区凤起商务大厦,溜门进入被害人马某住处该大厦XXXX房间,趁无人之机,窃得马某放在房间内床上充电的苹果iPhone5S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3元)。后被害人马某通过拨打被窃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方某索还,方某前往杭州市江干区南肖埠小区北景东苑XX幢楼下,欲归还手机时,被在现场守候的民警抓获,后其窃得的手机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马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6日下午13时30分许,其与朋友在凤起商务大厦XXXX房间聊天,其听到隔壁房间有声音就前往查看,发现放在床上充电的苹果5S手机不见。其拨打手机,对方挂掉并关机。后来查看监控无果,其向自己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让对方把手机还回来,自己付钱。然后向长庆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拨打手机,对方接听了,对方向其道歉并称将手机还回来不要钱,让其去一个小区。其与小偷刚见面,民警就将小偷抓住了。1011房间类似于酒店式公寓,其与老婆住了半年多。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凤起商务大厦XXXX室的房主,将房间租给巴基斯坦人,由马某居住,房间租给他人日常起居用的,房间有床、电磁炉等生活用品。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户口本予以印证。3.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对于进入凤起商务大厦XXXX房间盗窃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现场进行辨认。4.人身搜查笔录(附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明2015年4月26日,民警对方某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搜查到苹果5S手机,并发还给马某。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系马某起居室XXXX室。6.价格鉴定,证明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83元。7.谅解书,证明马某表示原谅方某的行为。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方某系被动到案。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方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归还赃物,且已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恒 超人民陪审员 杜 红 英人民陪审员 王 海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