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房某、孔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房某,孔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房某、孔某、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79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房某、孔某、黄某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