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兰州龙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河雅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茹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兰州龙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1428号。法定代表人: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晓东,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龙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裴晓东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