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星昊与闫德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星昊,闫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袁星昊。被执行人:闫德全。本院在执行袁星昊诉闫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864民事判决号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