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素英与被执行人张艳飞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英,张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英,女,1982年出生。被执行人张艳飞,男,1982年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素英与被执行人张艳飞扶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素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艳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此后,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艳飞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也无土地、房产登记。现因执行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艳飞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艳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素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柏林审判员 柏抗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