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升兴与陆升兴、何香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委托代理人:杨建荣。被告:陆升兴。被告:何香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升兴、何香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