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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孙美婷、杨达森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孙美婷,杨达森,徐建芬,诸明法,杨霖琳,刘伟杰,宁波环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姚阳霖制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孙美婷。被执行人:杨达森。被执行人:徐建芬。被执行人:诸明法。被执行人:杨霖琳。被执行人:刘伟杰。被执行人:宁波环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诸明法。被执行人:余姚阳霖制模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杨霖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美婷、杨达森、徐建芬、诸明法、杨霖琳、刘伟杰、宁波环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姚阳霖制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达森名下位于余姚市马渚镇马小新村x弄x号房产,查封了诸明法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长安新村北小区xx幢xxx室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权,上述两套房产均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