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尉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法定代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尉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月利率按10.8‰;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6.2‰。被执行人尉某以其于被执行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马某以其于被执行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王某为县医院医生,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津贴收入,在建设银行横山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