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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薛银、魏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薛银,个体。被执行人:魏素红,职工,系薛银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薛银、魏素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薛银、魏素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