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薛银、魏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薛银,个体。被执行人:魏素红,职工,系薛银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银、魏素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薛银、魏素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薛银、魏素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