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安某售车款146000元(已付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安某售车款28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二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22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横山县高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某工资,每月扣3000元,至扣足案款29345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