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向某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被告贺某甲,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若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文娟担任记录。原告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生育一男孩,2011年登记结婚。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加被告吸毒越来越严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将男孩判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依法分割。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有关事实:1、中方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贺某甲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被告贺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本院的审理笔录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及被告吸毒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5月31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2006年2月15日生育男孩贺某乙。被告2012年起吸毒,曾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拘留。试过以外出打工方式戒毒,回家后又因他人引诱复吸。2015年7月8日,被告在怀化金海广场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送往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务。本院认为: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所生男孩宜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贺某乙由原告向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贺某甲有探视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谷 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