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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陆运生、赵守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陆运生,赵守艳,付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94号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秦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运生,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赵守艳,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付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运生、赵守艳、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运生、赵守艳、付强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