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陆运生、赵守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陆运生,赵守艳,付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94号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秦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运生,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赵守艳,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付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运生、赵守艳、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运生、赵守艳、付强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