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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肖高艳与何芳芳、刘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高艳,何芳芳,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350-1号原告肖高艳委托代理人邓承标被告被告何芳芳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艳诉被告何芳芳、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艳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刘某承诺担保还款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高艳撤回对被告刘凯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