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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佟慧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佟慧义,闫宏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013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负责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牛超,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被告佟慧义,男,28岁。被告闫宏讯,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佟慧义、被告闫宏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