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加娥与翟玉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娥,翟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徐加娥,居民。被执行人:翟玉平,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加娥与被执行人翟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8)岚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翟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岚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