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石某某。被告纪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来自